本来,神圣、严肃的法律应该用来纠正、规范某些少数民族的陋习和行为,如今却本末倒置,迁就、让位 于某些少数民族的陋习和行为,真是滑天下之大稽,法律的尊严何在! 这是对神圣法律的亵渎,更是国家的耻辱!
实行“两少一宽”政策(即少数民族犯罪,要少捕、少杀<少判死刑>,要从宽处理),才导致今日之 尾大不掉,积重难返,骑虎难下,祸起萧墙,狼烟四起,天下大乱!
抬望眼,仰天长啸;问苍天,苍天无语!倘若建国之初,在当时有利的政治氛围下,国家有战略目光,深谋远虑,只确定、强化一个民族的意识,即 中华民族意识,那该多好啊,多少历史包袱和纷争可以被放下或淡化,国家可轻装前进!
[ 本帖最后由 rwx168 于 2009-9-2 00:43 编辑 ]